(2022)粤0113民初1306号之一
龙兆基、黄小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超亮与被告龙兆基、黄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兆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超亮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8000元。二、被告黄小凤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向欧超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欧超亮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龙兆基、黄小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