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4222号
张军、美丽之约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4222号原告金留存、李汶锡与被告李红花及第三人张军、美丽之约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21)粤0104民初24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留存、李汶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留存、李汶锡负担。因第三人张军、美丽之约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三人张军、美丽之约生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曾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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