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3827号
周宗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爱华诉被告周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周宗红,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瑞江花园153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LPR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9:15在本院审判楼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