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3837号
曹抗、梁书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敏超诉被告曹抗、梁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1、曹抗,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新汉宜路,公民身份号码******************;2、梁书萍,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南圩镇联造村布农屯36号,公民身份号码******************)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8818元(本金以55000元,按年百分之六计算,从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8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10:00在本院审判楼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