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18258号
苑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余永英与被告苑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50.82元(以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从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2日14时30分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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