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28503号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灏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33556.9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算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沈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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