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4618号
陈主明:
本院受理的罗婉莹与陈主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9月22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张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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