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6民初12758号
庄汉葵、张永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牡富诉被告庄汉葵、张永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0日10时15分第一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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