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执异385号
樊宏伟、广州极恩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立案受理异议人(申请人)李燕威、被执行人广州极恩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樊宏伟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1执异385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樊宏伟作为(2021)粤0111执1392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樊宏伟在尚未足额缴纳出资额168.3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111执13922号案中广州极恩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燕威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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