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执异494、495、497号
谢敏格:
关于本院立案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谢启操、谢沛强,谢沛常与申请执行人张达聪,陈德洲、被执行人谢敏格执行异议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听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收到上述副本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柯学、黄文敏,联系电话:020-83008347、8300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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