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执异508号
李庆红、鲁君:
关于本院立案受理异议人(案外人)李坡树与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庆红、鲁君执行异议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听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收到上述副本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柯学、黄文敏,联系电话:020-83008347、8300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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