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19288号
朱海平、杨琼:
本院受理原告陈孝春诉被告朱海平、杨琼民间借贷纠纷[(2022)粤0111民初19288号]一案,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并告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