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18277、18278号
林嫣: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育华、陈丽华诉被告林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两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经办人:张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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