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17394号
蒋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被告蒋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其他诉讼文书。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共计人民币88116.43元(其中本金71526.95元,利息3266.11元,费用13323.37元),其后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更名为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收取,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0月10日17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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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张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