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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026号原告朱丹红诉被告关兜战、梁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6-29 15:27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84民初1026号

关兜战

本院受理原告朱丹红诉被告关兜战、梁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兜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丹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朱丹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7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原告朱丹红已预交),由原告朱丹红负担案件受理费44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被告关兜战负担案件受理费6231元。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