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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84民初1171号
谢方佶:
本院受理原告潘汝清、潘镜花、潘赛花诉被告潘昔流、第三人谢方佶、潘赛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良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