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从化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7)粤0184民初1171号原告潘汝清、潘镜花、潘赛花诉被告潘昔流、第三人谢方佶、潘赛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06-29 15:37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84民初1171号

谢方佶

    本院受理原告潘汝清、潘镜花、潘赛花诉被告潘昔流、第三人谢方佶、潘赛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良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