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84民初348号
陈石文、吴娇叶: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伟诉被告陈石文、吴娇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双伟和被告陈石文、吴娇叶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二、被告陈石文、吴娇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200000元及定金100000元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李双伟;三、被告陈石文、吴娇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李双伟。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陈石文、吴娇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