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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477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穗安钢铁丝网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08-02 14:28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3民初4778号

福建汇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穗安钢铁丝网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福建汇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9层14室,法定代表人:高涛)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53345元(其中货款439945元,运费213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О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