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3民初4872号
韩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泳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屈泳茵诉请本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