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隆清:
本院受理的(2018)粤0112民初14号原告王沛诉被告戴隆青、简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戴隆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沛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戴隆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沛偿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戴隆清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6.6元,财产保全费3693.33元由被告戴隆清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