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3192号
吴承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承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4元,由原告广州京项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