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6民初5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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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疆宁化工有限公司、林水珍、林岳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6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