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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3151号罗志红与广州昕都艺术品有限公司、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8-09-04 12:00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粤0106民初2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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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罗志红与广州昕都艺术品有限公司、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