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6民初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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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王英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6民初8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英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清偿截至2017年4月2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3708.6元、利息11233.63元、滞纳金14528.49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分期手续费1313.5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负担50元,由被告王英炉负担1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