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83民初2572号
唐川江:
本院受理原告杜丽英诉被告晋江市顺兴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黄良该、黄伟超、白君洋、蔡文秩、唐川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4841.24元、误工费9790元、护理费165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0元;二、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4775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8872.7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76680元、营养费30000元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鉴定费98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现定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