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赖金耀: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诉被告赖金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金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4月起至2016年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5745.17元;二、被告赖金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每月违约金按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欠费第二个月1日起以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应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限,违约金总额以5745.17元为限)。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