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83民初338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338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6668.54元及滞纳金(每月滞纳金按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欠费当月11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每月滞纳金总额以当月欠付物业服务费225.92元元为限,滞纳金总额以6668.54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王伟负担127元,原告广州市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