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0681号
廖永琴:
本院受理原告田英超诉被告张家港市华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廖永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张家港市华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微波烘干设备(规格型号:RX-65S)1台(价值为16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微波烘干设备占用、使用、折旧费(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566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请求暂计216600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4民初1068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管辖异议裁定书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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