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4592号
郑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仲阳与被告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650000元借款给原告及利息暂计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6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4民初1459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4民初14592号转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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