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执13583号
林聪星:
本院立案执行你一审受理费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粤0114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你应缴纳一审受理费7475.85元。本院已依法向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桥仔头16号)发出执行通知,但你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徐聘珠
电话:6683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