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1835-1864号
郑谷春、凌福灿、黄日祥、刘英侠、黄晓阳、罗梅生、陈杰、丁家盛、徐世勋、朱学海、黄奇伦、柳家诚、郑秋坤、吴银城、叶志钟、雍凯春、林航、李俊章、苏海涛、谭德成、崔明月、刘春林、彭奕文、王华、胡国元、叶伟群、黄敏勇、梁辉洪、崔建明、林少装: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4810、4815、4811、4124、4807、4134、4806、4141、4805、4149、4804、6551、4773、6490、4048、4777、4050、4029、4786、4594、4785、4604、4845、3949、3952、3950、3961、3959、3974、39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3)粤0115执1835、1836、1837、1838、1839、1840、1841、1842、1843、1844、1845、1846、1847、1848、1849、1850、1851、1852、1853、1854、1855、1856、1857、1858、1859、1860、1861、1862、1863、186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3)粤0115执1835、1836、1837、1838、1839、1840、1841、1842、1843、1844、1845、1846、1847、1848、1849、1850、1851、1852、1853、1854、1855、1856、1857、1858、1859、1860、1861、1862、1863、186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彭家儿
电话:0208300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