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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5执11758号蔡恒安与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罗灿辉、梁洁咏、李雪梅、林先拥借款合同纠纷

2023-02-03 12:08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5执11758号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罗灿辉、梁洁咏、林先拥:

  关于蔡恒安与罗灿辉、梁洁咏、李雪梅、林先拥、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5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5执117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灿辉、梁洁咏、李雪梅、林先拥、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8,164,778.06元的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梁梓琪

电话:0208300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