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执11758号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罗灿辉、梁洁咏、林先拥:
关于蔡恒安与罗灿辉、梁洁咏、李雪梅、林先拥、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5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22)粤0115执11758号执行通知书。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宇弘投资有限公司、罗灿辉、梁洁咏、李雪梅、林先拥应履行向申请人蔡恒安一次性偿还本金10,744,798.72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0元由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你方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梁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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