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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1民初11840-11843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秋冬两季贸易商行、程诚诚著作权侵权纠纷4案

2023-02-03 12:09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91民初11840-11843号


广州秋冬两季贸易商行、程诚诚:

  本院受理(2022)粤0191民初11840-11843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秋冬两季贸易商行、程诚诚著作权侵权纠纷4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秋冬两季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900元[其中(2022)粤0191民初11840号案为2100元、(2022)粤0191民初11841号案为1600元、(2022)粤0191民初11842号案为1600元、(2022)粤0191民初11843号案为1600元];

  二、被告广州秋冬两季贸易商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程诚诚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由被告广州秋冬两季贸易商行、程诚诚负担。

  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汪容嵘

电话:02084686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