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197号
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杰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的服务费44800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24000元;3、判令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900元;4、判令被告吴杰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陈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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