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210号
陈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雪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2023)粤0115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5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80.03元(以355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6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谭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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