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238号
广州中韵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与被告广州中韵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2023)粤0115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9200元及同期人民银行利息(从起诉时岛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谭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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