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10285号之一
朱俊兴:
本院受理冯素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俊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素敏退还定金30000元;二、被告朱俊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素敏支付违约金9000元;三、驳回原告冯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罗鉴州
电话:020-8300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