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11225号之一
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1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5610.26元;二、被告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5610.2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8月10日计至付清之日,且数额不得超过2946.72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罗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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