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60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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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陈超燕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超燕退还培训费11424元并支付利息(以1142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0月29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严琪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陈超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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