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5320号之一
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姜霄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霄退还11834.88元;二、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的财产就前述第一项债务不足以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姜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罗鉴州
电话:020-8300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