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91民初11232号
李茂华、WONG, PING KWAN(王炳坤):
本院受理原告陈连、曾娇与被告李茂华、WONG, PING KWAN(王炳坤)、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协助被告三将广州市南沙区裕民街16号之一 302房(原广州市南沙区裕兴花园裕民街36幢东梯305房)过户至两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三向两原告返还垫付的税费7719.94元及利息796元(利息以7719.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自2020年10月12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此标准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罗鉴州
电话:020-8300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