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91民初16026号
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学员报班协议》;二、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398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98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四、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陈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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