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797号
林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万吉传诉被告林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树明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并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10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马家淇
电话:8499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