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13475号
田正喜:
本院受理的陈秀琼与田正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一、由田正喜支付我劳务费4166元;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支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徐飞勇
电话:0203991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