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9735号
余明英:
本院受理的郭伟业与余明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双飞婚生的女儿郭梓莹、儿子郭浩燊由原告抚养;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支出的抚养子女的抚养费75134.15原;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郭梓莹抚养费21200元给原告(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从2022年6月1日至2031年4月4日,共106个月,合计2120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儿子郭浩燊抚养费256000元给原告(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从2022年6月1日至2033年2月7日,共128个月,合计256000元);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徐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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