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1214号
胡慧明:
本院受理的梁琼娟与胡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2%,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4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1%计算违约金〕;3、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各项暂合计:109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4日10时在本院东涌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许婷婷
电话:3991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