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3、175、177、178、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90、191号
罗沛明、杨鑫、杨岳基、朱磊、朱锡全、陈华兰、李玲、李孟龙、吴赵志、李秋红、周国怀、林琼华、胡荣武、李其媚、尹永强、徐芬梅、孔维杰、邝亚群、梁柳心、吕少东、罗祥龙、弯红涛、陈文平、胡涛、曾纪烽、宋家卓、冯秀芳: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91民初9180号9164、9173、9202、9199、9208、9171、9182、9190、10253、10261、10247、10256、10244、10268、10259、10260、10235、10250、10252、10246、10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一、(2023)粤0115执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3、175、177、178、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90、19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3)粤0115执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3、175、177、178、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90、19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三、(2023)粤0115执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3、175、177、178、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90、19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沛明、杨鑫、杨岳基、朱磊、朱锡全、陈华兰、李玲、李孟龙、吴赵志、李秋红、周国怀、林琼华、胡荣武、李其媚、尹永强、徐芬梅、孔维杰、邝亚群、梁柳心、吕少东、罗祥龙、弯红涛、陈文平、胡涛、曾纪烽、宋家卓、冯秀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2023)粤0115执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3、175、177、178、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90、191号限制高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罗沛明、杨鑫、杨岳基、朱磊、朱锡全、陈华兰、李玲、李孟龙、吴赵志、李秋红、周国怀、林琼华、胡荣武、李其媚、尹永强、徐芬梅、孔维杰、邝亚群、梁柳心、吕少东、罗祥龙、弯红涛、陈文平、胡涛、曾纪烽、宋家卓、冯秀芳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邮 编:5114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卢畅玲
电话:020-8300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