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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5民初9309号黄斌与刘玲、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

2023-02-06 18:02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5民初9309号


刘玲、刘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被告刘玲、刘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斌归还借款本金23384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万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6日;以本金19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1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4日;以本金2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1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84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减刘玲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15元,由被告刘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联系人:李晓静

电话:02084525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