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91民初3695号
梁琴、曾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琴、曾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解除编号为Br-B313802000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3768.65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8月11日利息4480.15元、罚息8844.57元、复利903.17元: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3、原告对处置被告抵押的粤S8M9D5车牌号炫威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4、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人:陈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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